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10號聲請人 蘇一郡 上列聲請人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費用2,000元;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其所應按期給付相對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而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現年65歲、男性,依內政部公布之111年新北市簡易生命表(男性)所載,相對人年齡之平均餘命約為18.46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復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新北市11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新台幣(下同)23,021元,是本件標的金額為2,762,520元(計算式:23,021元×12月×10年=2,762,52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書記官許怡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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