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25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李珮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貳萬伍仟肆佰柒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零柒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