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3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文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莊文樹 自民國壹佰壹拾貳年捌月貳拾叄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文樹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1日訊問後,坦承本案全部犯行,復有卷內事證可佐,足認被告涉嫌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嫌疑重大,又被告戶籍本在臺南,卻多次在本院轄區犯罪,犯罪期間及因通緝身分查獲之際都是居住在旅館,且非為固定承租之旅館,佐以被告先前已有多次經院檢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於本案多次涉犯詐欺、竊盜行為,於本案前亦有竊盜、詐欺等前案紀錄,堪認被告有反覆實施相類之犯行,認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執行以及確保其不再犯,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之規定羈押,並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犯竊盜罪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已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自112年8月23日起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文字第3150號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佐。則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應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被告應自上述開始執行之日即112年8月23日起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敏芳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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