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0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紫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借款債務2筆、信用卡債務1筆總額數額各為何?(請將各筆之本金、利息、費用分別臚列),另 陳明 並分別臚列上開3筆債務利息計算之本金、利息計算之起迄日、利息計算方式(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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