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國業 被上訴人即被告大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碧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之二分之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13元(計算式:12,225÷2=6,113,元以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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