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債務人 賴錦隆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表:
⒈請逐點據實說明就債務人與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於
民國102年4月所成立之債務協商方案,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⒉請說明於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詳述於何時擔任宏達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及歐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之董事?於何時擔任歐美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之股東?有無領取報酬或薪資?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說明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有何必要每月花費2萬6,000元之租金?⒏詳細說明目前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薪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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