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565號債權人 黃心貞 上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鄭翔誠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住居所及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之乙方(買方)為 張兆方 ,依聲請狀尚無法證明聲請人即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補正聲請人黃心貞對債務人鄭翔誠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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