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東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東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梁東星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選上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104年1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2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政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書記官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