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偽造文書及藏匿人犯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茹茵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