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2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吳志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6547號、第11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無罪。
理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米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8樓,下稱米笛公司)負責人,係從事販售伴唱機業務,其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思念」等52首歌曲,係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將公司)所享有發行、製作、銷售、出租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販售,竟基於營利而以重製及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為常業之犯意,未經金將公司同意或授權,先於不詳時地取得內含上開歌曲之光碟片,委由不知情之宏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碩公司)重製上開光碟母片,嗣宏碩公司再將上開母片委由 友傳 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傳公司)壓製成「伴唱128」光碟片(下稱系爭光碟),乙○○取得上開光碟片後,再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地將上開光碟片附隨與其所進口之點播機一同委由如附表二所示之不知情經銷商販售予不特定顧客而散布之。嗣為警於93年2月12日上午11時15分許,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米笛公司內搜索,並扣得「伴唱128」光碟片15片、影音光碟
DVD伴唱大補帖14片及光碟機2台,始悉上情。因認被告乙○○涉有92年7月9日修正之著作權法第94條、第91條第1項、第3項之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3項之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光碟重製物而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貳、告訴 人金 將公司就上揭思念等52首歌曲之著作財產權均獲授權,此有原著作權人辛○○及戊○○授權予告訴人金將公司之音樂著作專屬授權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金將公司自得提起本件告訴。又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時間係90年1月15日至92年10月26日,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92年7月9日公布之著作權法(以下稱為修正前著作權法),而依修正前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違反同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及第94條之規定,均非告訴乃論之罪,是告訴人金將公司雖於93年1月20日警詢時提出告訴(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889號偵查卷宗卷一第26頁),亦無生追訴條件欠缺之問題,合先敘明。
叁、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等判例可資參照)。
肆、經查:
一、公訴人認被告乙○○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金將公司91年
3月間在桃園縣境內所購得之光碟機之發票、金將公司取得上開光碟機後播放所拍攝之點歌畫面及歌本、扣案之光碟片、著作權人辛○○簽名之聲明書、金將公司負責人戊○○之指訴、證人丙○○之證詞等為其主要論據。惟訊之被告乙○○堅詞否認有何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伊並沒有散布或重製系爭光碟,因為米笛公司是作伴唱業務的,扣案之29片光碟片是伊購買來做測試使用的,這些光碟片都是公司的工程師在處理,伊有看過扣案光碟片之內容,裡面只有風景畫面,但是沒有詞曲。米笛公司販售之MDV-202H影音播放機是韓國進口的,隨機有附贈光碟,這些隨機附贈的光碟,伊也有取得1萬多首歌的授權,隨機附贈的光碟與系爭光碟不同。上開思念等52首歌曲其中「深情對你」與「思念」已經有取得授權。米笛公司曾經下單給宏碩公司及友傳公司製作光碟等語。
二、被告乙○○所經營之米笛公司,曾委由宏碩公司及友傳公司製作光碟片,而員警於上揭時地至米笛公司內搜索,並扣得「伴唱128」光碟片15片、影音光碟DVD伴唱大補帖14片及MDV-202H光碟機2台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屬實,核與證人壬○○、庚○○、己○○、甲○○、丙○○、丁○○之證詞相符,並有卷附米笛公司向宏碩公司下單訂購之訂購單、宏碩公司向友傳公司下單之訂單影印本、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照片、米笛公司現場搜索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堪認屬實。茲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乙○○是否有於上揭時地散布或重製系爭光碟片之行為?第查:
(一)散布系爭光碟部分:
1.稽證人即案發當時金將公司之告訴代理人丁○○於警詢時證稱:金將公司要對米笛公司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告訴,金將公司於92年10月26日在臺中世貿音響展及數家電器行購得侵權之光碟片,憑證是當時購買所附之發票等語(見同上偵卷第24頁至第25頁);其復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伊於93年2月間擔任告訴人金將公司之法務人員,當時是有蒐證到米笛公司的下游賣盜版的光碟,金將公司就往上追。獲知米笛公司是上游,是因為下游買的點唱機上面有MIDI米笛公司之標誌,後來就打電話去米笛公司作初步的確認,而光碟片是跟點歌機一起賣的。當時米笛公司所出的點歌機一定要有光碟片,光碟片通常是米笛公司自己壓製的,所以金將公司認為米笛公司有重製及散布系爭光碟之行為,才跟警方申請對米笛公司實施搜索。卷附之購買單據,是金將公司取締米笛公司前,金將公司對下游廠商蒐證而得,當時係依所購買之光碟內環碼來分類,有蒐集到幾家廠商壓製出來的光碟,從內環碼可以得知壓製廠商是誰,當初提供那麼多單據,是為了證明金將公司有跟下游廠商買光碟跟點唱機,而光碟內環碼追蹤後,壓製廠商為德恩富及友傳公司。而搜索之前,伊並沒有跟米笛公司購買系爭光碟,是跟下游廠商購買。附表二編號
1至22部分,確定都不是伊去購買的,附表二編號23部分,伊並不確定是否有參與向下游廠商購買系爭光碟,伊係擔任法務人員,係由蒐證小組去購買及蒐集資料回來,而由伊整理資料撰寫告訴狀等語(見本院審理卷卷三第132頁至第13
5頁)屬實。觀諸金將公司認米笛公司有散布系爭光碟而提出侵害著作權告訴之經過,係由金將公司人員自行向電器行購買伴唱機,而由購得之伴唱機放入附贈之光碟片播放後,發現有侵害金將公司音樂詞曲著作權之情事,便將購買蒐集之買賣發票單據交付予證人丁○○統整,再向警方提出告訴。此過程,均未向米笛公司直接購得系爭光碟,是縱使附表二編號1至23等經銷商售出點唱機後有隨機附贈系爭光碟,尚難遽認系爭光碟之來源,亦係米笛公司所售出。再者,附表二編號1至23之點唱機及光碟均未扣案,而細繹告訴人金將公司所提出附表二編號1至23之買賣單據及發票(見同上偵卷第120頁至第144頁),其上僅有記載「歌利達點唱機」、「金嗓VCD、光碟大帝DVD、一般VCD」、「音響式」、「電器」、「DVD」、「光碟機」、「現代VCD」、「點歌機」、「電器用品」、「song點歌機」、「HOTVIDEOCDPLAYER」、「TVB-2967」、「家電」、「音響組合」等文字,核與扣案之「MDV-202H光碟機」品名並不相符,且無產品來源之紀錄,亦無法識別該「電器」或「點唱機」均係由米笛公司所售出。況且,依證人丁○○上開證述可知,附表二編號1至22所示部分證人丁○○並未參與,附表二編號23所示部分證人丁○○亦無法確定有無參與,證人丁○○僅負責統整前開單據發票,則僅以前開發票或買賣單據,即認定前開電器或點唱機均係被告乙○○或米笛公司所售出,恐嫌速論。
2.退步言,縱認前開電器或點唱機均係由米笛公司所售出,然前開買賣單據及發票上,多未記載有附贈光碟之附記事項(見同上偵卷第122頁至第124頁、第126頁至第144頁),則前開電器及點唱機於購買當時,究否隨機附贈光碟片以供消費者隨機點唱,亦有可疑。另外,告訴人金將公司雖提出附表二編號1至23部分隨機附贈光碟片之正反面照片影印本(見同上偵卷第145頁至第163頁),然該光碟片亦未扣案,尚難僅憑該照片影印本認定附表二編號1至23之廠商出售該電器或點唱機時,確有隨機附贈光碟片之事實。又觀諸該光碟照片影印本,其外觀與扣案之「伴唱128」、「MIDI
DVD」光碟顯有不同(見同上偵卷第145頁至第162頁、第
173頁),則前開照片影本所示之光碟片與扣案之米笛公司「伴唱128」、「MIDIDVD」光碟是否同一,並非無疑。綜上,附表二編號1至23所示之點唱機、光碟片,是否確係被告乙○○或米笛公司所售出,已有疑問,則被告乙○○或米笛公司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侵害告訴人金將公司著作權之光碟之犯行,已啟疑竇。
(二)重製系爭光碟部分:
1.稽證人即宏碩公司經理丙○○於偵訊時證稱:宏碩公司與米笛公司有業務往來,卷附之發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549號偵查卷宗卷二第177頁)即係米笛公司向宏碩公司下單之發票,伊並不知情所下單之光碟有侵害告訴人金將公司詞曲著作權之情事,宏碩公司承攬米笛公司壓製光碟業務後,直接下單與友傳公司承作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549號偵查卷宗卷二第172頁至第173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91年、92年間,伊於宏碩公司上班,伊擔任宏碩公司經理之職務,當時米笛公司有與宏碩公司往來,而卷附米笛公司向宏碩公司下單之發票(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549號偵查卷宗卷二第177頁),此項交易內容係壓製DVD光碟,當時米笛公司委託宏碩公司壓製規格DVD5、產品編號M128B之DV
D,該光碟之內容是影像的部分,該光碟之內容是否有歌曲之資訊無從得知。當時有將該光碟之壓製工作轉包給友傳公司製作,壓製完成後,友傳公司即將該光碟送至米笛公司,因此伊沒有見過該光碟之外觀,而依該發票所載,米笛公司是91年9月20日與92年1月21日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而扣案之伴唱128光碟片,依照光碟的內環碼來看,伴唱128光碟是由友傳公司所壓製,因為內環碼上顯示的IFPILE91、93係指友傳公司之生產線。但是伊無法確定扣案之伴唱12
8光碟片,確係由米笛公司委託宏碩公司所壓製等語(見本院審理卷卷二第178頁至第180頁)明確。證人即友傳公司業務專員庚○○於警詢時證稱:卷附照片所示伴唱128光碟片(即告訴人於附表二編號23所示時地向鉅鹿公司所購得之光碟片)共有17版,部分是由友傳公司所刻板,部分為友傳公司射出生產。友傳公司預錄式部門已經關閉,從伊手邊資料僅可看出,米笛公司及宏碩公司有下單製作影音伴唱光碟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4549號偵查卷宗卷一第16頁);其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扣案伴唱128光碟片所示內環碼是IFPILE91、93可知該光碟片是由友傳公司所壓製,但無法得知是否為宏碩公司委託友傳公司壓製等語(見本院審理卷卷三第3頁至第4頁)明確。依上開證人之證詞可知,米笛公司於91年9月20日與92年1月21日確曾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片,而宏碩公司亦有將該筆訂單轉包予友傳公司承作,且扣案之光碟片亦係由友傳公司所生產,惟米笛公司實際委託宏碩公司壓製之光碟片為何,並無從得知,則該扣案之光碟片究係米笛公司委託壓製,或宏碩公司委託友傳公司壓製,抑或友傳公司自行壓製,並非無疑。此外,米笛公司下單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片之時點為91年
9月20日及92年1月21日,然告訴人金將公司於附表二編號
1至23所示之地點購得系爭光碟片之時點分別為90年1月15日、91年1月30日、91年3月17日、91年3月18日、91年3月20日、91年3月25日、91年3月26日、91年3月27日、91年3月28日、91年3月29日、91年3月31日、91年4月2日、91年4月20日、91年4月23日及92年10月26日,多在米笛公司下單予宏碩公司之前,則告訴人金將公司於附表二編號
1至23所示之地點所購得之系爭光碟片,是否為米笛公司所重製,容屬有疑。另外,告訴人金將公司於附表二編號1至23所購得之光碟並未扣案,且其外觀與扣案之光碟片顯有不同,該光碟片是否與扣案之光碟片同一,並非無疑,已說明如上。是以米笛公司有曾下單委託宏碩公司壓製光碟片之事實,復以扣案之光碟片之生產來源係友傳公司,而遽認告訴人金將公司於附表二編號1至23所購得之光碟片皆係被告乙○○或米笛公司所重製,恐嫌速論。
2.又者,縱認扣案之光碟確由米笛公司所委託壓製,然查扣案之「伴唱128」,經本院於96年2月12日勘驗結果為:伴唱
128光碟於電腦中播放,僅能獨自播放風景畫面影片及歌曲檔案,將之置入扣案之MDV-202H影音光碟機後,即可同時出現風景畫面、歌曲及字幕,並無法確認詞曲資訊是存放於光碟內或影音光碟機內(見本院審理卷一第47頁)。而扣案之「伴唱128」及「MIDIDVD」光碟,經本院委託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鑑定光碟之內容是否含有詞曲資訊,經國立臺灣科技大學鑑定結果為:伴唱128光碟有3個檔案資料夾,分別為「AUDIO-TS」、「MIDI0」及「VIDEO-TS」,其中,「AUDIO-TS」資料夾是空的。「MIDI0」資料夾內有5個檔案,均為存放歌聲之檔案,但均無法播出聲音,均需特殊之軟、硬體播放始能出聲。「VIDEO-TS」資料夾內有7個檔案,分別係聯繫DVD播放機與光碟間之資訊溝通檔案及無畫面之視訊檔;「MIDIDVD」光碟內含2個檔案資料夾,分別為「MIDI0」及「VEDIO-TS」。「MIDI0」資料夾內有3個檔案,「FLAGS.DAT」為不明檔案,「MUS27000.DAT」疑似為聲音檔,但無法播放。「SONGINFO.DAT」含有大量歌手名字,紀錄歌曲之相關文字資訊。「VIDEO-TS」資料夾內有6個檔案,分別係聯繫DVD播放機與光碟間之資訊溝通檔案及無畫面之視訊檔(見本院審理卷一第206頁第212頁)。依上開勘驗及鑑定結果,可知扣案之「伴唱128」及「MIDIDVD」光碟雖存放有音樂檔及相關檔案,但並無法讀出音樂或詞曲資訊,尚難認定扣案之光碟片內確實存放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詞曲著作。而將扣案之光碟片置入扣案之MDV-202H光碟機後,雖得播出、顯示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音樂及歌詞,惟播放出之音樂及詞曲畫面究係存在於扣案之「伴唱12
8」及「MIDIDVD」光碟或扣案之MDV-202H光碟機,並非無疑,尚難僅因扣案之「伴唱128」及「MIDIDVD」光碟置放入扣案之MDV-202H光碟機後得播放出如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詞曲資訊,而認扣案之「伴唱128」及「MIDIDVD」光碟內重製有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詞曲著作,從而,縱認扣案之「伴唱128」及「MIDIDVD」光碟確係被告乙○○或米笛公司所委託壓製,亦難遽認被告乙○○或米笛光司有重製附表一編號1至52所示之詞曲資訊而侵害著作權之情事。
三、依上所述,被告乙○○是否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散布或重製系爭光碟而侵害告訴人金將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詞曲著作權,並非無疑,從而,亦難認被告乙○○有成立常業犯之可能。
伍、綜合上述,本件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本院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乙○○確有如上意旨所述之違反著作權法犯行,依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既不能證明被告乙○○犯罪,依法自應就起訴事實為被告乙○○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真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毛松廷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附表一:
┌──┬─────┬───┬───┬───┬────┬─────┬──────────┐│編號│歌曲名稱│作詞│作曲│演唱者│授權範圍│授權人│出處│├──┼─────┼───┼───┼───┼────┼─────┼──────────┤│1│思念│ 張為杰 │張為杰│ 陳雷 │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張為杰│ 潘美辰 │ 柯受良 │詞│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2│情夢│張為杰│張為杰│ 陳小雲 │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3│青春亂夢│張為杰│張為杰│南台灣│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 郭政和 ││小姑娘││││├──┼─────┼───┼───┼───┼────┼─────┼──────────┤│4│深情對你│張為杰│張為杰│ 王瑞霞 │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 羅安 ││││├──┼─────┼───┼───┼───┼────┼─────┼──────────┤│5│再會吧憂愁│張為杰│張為杰│王瑞霞│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6│苦澀的等待│張為杰│張為杰│ 王壹珊 │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5頁││││ 羅助健 ││││││├──┼─────┼───┼───┼───┼────┼─────┼──────────┤│7│心碎│ 詹淑貞 │ 穎川 │ 詹雅雯 │詞曲│ 雅鸝 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8│心悶│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9│出嫁│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10│等待│ 無智 │穎川│ 櫻花 姊│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3頁││││││妹││版杜辛○○││├──┼─────┼───┼───┼───┼────┼─────┼──────────┤│11│淚酒│詹雅雯│ 張哲也 │詹雅雯│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12│眠夢│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13│七夕情│詹雅雯│日本曲│詹雅雯│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14│生死戀│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15│等你啦│ 洪百慧 │穎川│洪百慧│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16│無名花│詹雅雯│ 龍孝崎 │詹雅雯│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路│││版杜辛○○││├──┼─────┼───┼───┼───┼────┼─────┼──────────┤│17│拼輸贏│詹雅雯│穎川│ 林慧雯 │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18│孤單酒│詹淑貞│辛○○│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19│酒中情│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20│傷心雨│辛○○│穎川│ 邱芸子 │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21│斷情線│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22│阿母的手│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23│痛心的愛│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24│傷心的歌│詹淑貞│日本曲│詹雅雯│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25│真情真愛│詹淑貞│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26│退回的信│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27│分開一站仔│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28│ 內山 的歌聲│詹雅雯│穎川│櫻花姊│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3頁││││││妹││版杜辛○○││├──┼─────┼───┼───┼───┼────┼─────┼──────────┤│29│失眠的晚暝│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30│思念的天線│詹雅雯│穎川│洪百慧│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31│打拼的工人│ 詹淑美 │穎川│櫻花姊│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3頁││││││妹││版杜辛○○││├──┼─────┼───┼───┼───┼────┼─────┼──────────┤│32│永遠的愛人│祝其│日本曲│邱芸子│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33│雨水的哭聲│詹淑美│穎川│櫻花姊│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3頁││││││妹││版杜辛○○││├──┼─────┼───┼───┼───┼────┼─────┼──────────┤│34│無聊的晚暝│洪百慧│穎川│洪百慧│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35│無價值的愛│詹淑貞│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版杜辛○○││├──┼─────┼───┼───┼───┼────┼─────┼──────────┤│36│ 漂浪 的心情│祝其│日本曲│洪百慧│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37│故鄉限時批│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38│媽媽我想你│詹淑貞│日本曲│櫻花姊│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3頁││││││妹││版杜辛○○││├──┼─────┼───┼───┼───┼────┼─────┼──────────┤│39│愛你情難斷│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版杜辛○○││├──┼─────┼───┼───┼───┼────┼─────┼──────────┤│40│難忘也是你│詹淑貞│不詳│詹雅雯│詞│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版杜辛○○││├──┼─────┼───┼───┼───┼────┼─────┼──────────┤│41│離別的 苦酒 │詹淑美│穎川│櫻花姊│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3頁││││││妹││版杜辛○○││├──┼─────┼───┼───┼───┼────┼─────┼──────────┤│42│一枝草一點│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露│││││版杜辛○○││├──┼─────┼───┼───┼───┼────┼─────┼──────────┤│43│女主角不是│詹雅雯│穎川│洪百慧│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我│││││版杜辛○○││├──┼─────┼───┼───┼───┼────┼─────┼──────────┤│44│用心肝飲的│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酒│││││版杜辛○○││├──┼─────┼───┼───┼───┼────┼─────┼──────────┤│45│我已經愛著│詹淑貞│辛○○│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你│││││版杜辛○○││├──┼─────┼───┼───┼───┼────┼─────┼──────────┤│46│情也愁愛也│詹雅雯│穎川│邱芸子│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恨│││││版杜辛○○││├──┼─────┼───┼───┼───┼────┼─────┼──────────┤│47│再會啦無緣│邱芸子│穎川│邱芸子│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1頁│││的人│││││版杜辛○○││├──┼─────┼───┼───┼───┼────┼─────┼──────────┤│48│成功離咱不│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2頁│││外遠│││││版杜辛○○││├──┼─────┼───┼───┼───┼────┼─────┼──────────┤│49│不通乎等乎│詹雅雯│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我望│││││版杜辛○○││├──┼─────┼───┼───┼───┼────┼─────┼──────────┤│50│為你心碎心│詹淑貞│穎川│詹雅雯│詞曲│雅鸝有聲出│93偵2889卷一第90頁│││痛心悶啦│││││版杜辛○○││├──┼─────┼───┼───┼───┼────┼─────┼──────────┤│51│請你相信我│張為杰│張為杰│ 謝雷 │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6頁│├──┼─────┼───┼───┼───┼────┼─────┼──────────┤│52│雪中情│ 陳維祥 │張為杰│ 楊慶煌 │詞曲│戊○○│93偵2889卷一第96頁││││羅助健││││││└──┴─────┴───┴───┴───┴────┴─────┴──────────┘附表二:
┌──┬───────┬───────┬────────────┐│編號│出售之時間│出售之地點│出售之經銷商│├──┼───────┼───────┼────────────┤│1│90年1月15日│台北縣鶯歌鎮│雙元電化製品有限公司│├──┼───────┼───────┼────────────┤│2│91年1月30日│台北縣新莊市│東利電器行│├──┼───────┼───────┼────────────┤│3│91年3月17日│台北縣三重市│泰葛音響視聽社│├──┼───────┼───────┼────────────┤│4│91年3月18日│台北縣蘆洲市│多客多音響電器賣場│├──┼───────┼───────┼────────────┤│5│91年3月18日│台北縣蘆洲市│冠文音響有限公司│├──┼───────┼───────┼────────────┤│6│91年3月20日│台北縣蘆洲市│玉明電器行│├──┼───────┼───────┼────────────┤│7│91年3月25日│桃園縣平鎮市│鴻錦電器行│├──┼───────┼───────┼────────────┤│8│91年3月25日│桃園縣中壢市│詮濠電業行│├──┼───────┼───────┼────────────┤│9│91年3月26日│桃園縣中壢市│宏泰企業社│├──┼───────┼───────┼────────────┤│10│91年3月26日│桃園縣中壢市│環禕企業有限公司│├──┼───────┼───────┼────────────┤│11│91年3月26日│苗栗縣後龍鎮│科技電子商行│├──┼───────┼───────┼────────────┤│12│91年3月26日│苗栗縣後龍鎮│科技電子商行│├──┼───────┼───────┼────────────┤│13│91年3月27日│桃園縣中壢市│盧卡斯影音生活館│├──┼───────┼───────┼────────────┤│14│91年3月26日│桃園縣中壢市│名凱電器音響公司│├──┼───────┼───────┼────────────┤│15│91年3月28日│桃園縣八德市│誠翊電器有限公司│├──┼───────┼───────┼────────────┤│16│91年3月28日│桃園縣龜山鄉│駿樺企業社│├──┼───────┼───────┼────────────┤│17│91年3月29日│基隆市│永晟電器行│├──┼───────┼───────┼────────────┤│18│91年3月31日│臺中市│廣聯影視企業社│├──┼───────┼───────┼────────────┤│19│91年4月2日│新竹市│上賓電器行│├──┼───────┼───────┼────────────┤│20│91年4月20日│臺北市│統元電器有限公司│├──┼───────┼───────┼────────────┤│21│91年4月20日│台北縣三重市│元煌家電百貨行│├──┼───────┼───────┼────────────┤│22│91年4月23日│台北市│千雅電器有限公司│├──┼───────┼───────┼────────────┤│23│92年10月26日│台北市│鉅鹿實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