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吳森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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