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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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五行「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加載成為「職務上所掌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之公文書」外其餘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鄧希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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