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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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7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簡上字第八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林春鈴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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