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570號聲請人 林思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案外人 蘇勇吉 原係夫妻,已於民國99年5月3日經法院判決離婚,目前案外人蘇勇吉生死不明已滿三年,且未盡保護或教養二人於婚姻關係中所育之女 蘇雨潔 (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義務。為免小孩在成長過程中因姓父姓而聯想到曾受家暴情勢,同時也讓小孩在破碎家庭中回歸家庭感,而且改從母姓姓林之後,小孩之命格亦較姓蘇為佳。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請准「蘇雨潔」之姓氏改從母姓為「 林雨潔 」等語。
二、按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有:⑴、父母離婚者。⑵、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⑶、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⑷、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聲請,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三、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姓氏之變更,依上列之規定,須具⑴、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舉之四種情形之一。⑵、有足資認定子女變更原姓氏對該子女有何利益之具體事實,且上列二者必須同時兼具始可。本件聲請人除檢具聲請書狀一紙外,俱未提附任何證據,經本院定期於民國100年10月5日下午2時50分行訊問程序,此通知書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然聲請人屆期並未到庭為陳述及補陳證據。是本件聲請實無足供認定該子女「蘇雨潔」如變更原姓氏改從母姓姓「林」對其有如何利益之具體事實,以及證明該具體事實存在之證據。衡諸上列規定,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6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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