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勞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勞簡字第64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00000000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
審裁判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
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
8月23日裁定,限令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
於同年月26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
送達證書及高雄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則上訴
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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