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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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
被   告 長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9年10月7日上午10時
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伊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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