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小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小字第1401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志軒

林純瀅

被告 李有豐

上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辯論終結,惟原告具狀撤回訴訟,有民國111年1月17日傳真到院之民事撤回聲請狀可據,並經被告同意,有本院同日公務電話內容在卷可按,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鄧德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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