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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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對其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五年度聲沒字第一一一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愛在哈佛」DVD光碟片參拾玖片、盜版「新娘十八歲」DVD光碟片貳拾片及燒錄機伍台,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晚間六時五十七分(聲請書誤載為五十分)許,在其所經營之位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阿波羅影視社」,為警查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告訴人永峰國際影音有限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並扣得盜版「愛在哈佛」DVD光碟片三十九片、盜版「新娘十八歲」DVD光碟片二十片及燒錄機五台,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四八一號為緩起訴處分,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並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然因上開扣案之盜版DVD光碟片及燒錄機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聲請書誤認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又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為警所查扣之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同意之盜版「愛在哈佛」DVD光碟片三十九片、盜版「新娘十八歲」DVD光碟片二十片及燒錄機五台,確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案卷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