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12月29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8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可薇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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