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司調字第107號
聲請人 陳清 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世炘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77,1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聲請費,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1、提出社頭鄉新山清段437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全部共
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3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