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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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2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244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潘魏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玖仟零陸拾貳元,及其中壹拾捌萬貳仟肆佰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零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萬伍仟捌佰捌拾柒元,及其中玖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