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贓物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贓物等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家煜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贓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6年11月30至96年12月1日│96年11月30日│96年11月30日│├───┬────┼─────────────┼─────────────┼─────────────┤│偵查年│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度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7671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97年度毒偵字第128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實審├────┼─────────────┼─────────────┼─────────────┤││案號│97年度簡字第67號│9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9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判決日期│97年3月18日│98年6月23日│98年6月23日│├───┼────┼─────────────┼─────────────┼─────────────┤│確│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67號│9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98年度上訴字第652號││決├────┼─────────────┼─────────────┼─────────────┤││確定日期│97年4月14日│98年7月13日│98年6月23日│├───┴────┼─────────────┼─────────────┼─────────────┤│附註│屏東地檢97年度執字第1545號│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28號│屏東地檢98年度執字第29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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