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548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陳虹雯 債務人 林律亞 債務人 王定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叁拾萬零叁佰貳拾玖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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