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投交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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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投交簡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投交簡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淑股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速偵字第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臺非字第77號著有判例。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業經__法院判決確定在案(參見__年度__字第__號刑事卷宗)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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