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78號原告乙○○○
3原告丙○○
號原告丁○○
號前列二人法定代理人甲○○以上原告與被告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壹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