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壹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
十二月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
九十二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本件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30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8 年10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