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94號原告 廖珮均 被告 林進順
廣佑實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一慶 被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李怡蓁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均謙中華民國111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