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軒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軒廷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軒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鄭永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