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港交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港交簡字第57號
第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豪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字第404號、109年度速偵續字第1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合併判決如下:
主文黃啓豪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如附表所示。
二、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酒後駕車足以造成注意能力減低,提高重大違反交通規則之可能,除增加其他用路人無端風險,亦有危及被告自身安全之虞,且交通事故動輒造成死傷,其潛在之危害性不言可喻,況政府已對禁止酒駕行為大力宣導,並嚴加取締,被告對此危險性應有認識,卻輕忽危險駕駛可能造成死傷結果,貿然騎機車上路,置己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財產損失於不顧,附表所示之犯行,係被告第一次、第二次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時間相近,足見被告漠視交通安全,於首次觸犯公共危險罪時,未心生警惕而再犯,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其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李文潔、江金星、葉喬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黃啓豪罪刑一覽表┌──┬──────────────┬───────────┬──────────┐│編號│犯罪事實│證據名稱│論罪及宣告刑內容││││││├──┼──────────────┼───────────┼──────────┤│一│黃啓豪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18│1.橋頭派出所道路交通事│黃啓豪駕駛動力交通工│││時許,在雲林縣麥寮鄉三盛村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某雜貨店內飲用啤酒及高粱酒後│表。│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明知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仍於同日18時後不久,騎乘車牌│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如易科罰金,以新臺│││號碼RF8-107號輕型機車行駛於│定合格證書影本。│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道路,嗣於同日19時許,行至雲│3.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林縣○○鄉○○村○○○路○段│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與華偉街交岔路口時,為警攔查│單影本。││││,經警於同日19時18分對其施以│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5.被告之自白。││││精濃度達每公升0.66毫克。│││├──┼──────────────┼───────────┼──────────┤│二│黃啓豪於109年1月4日17時30│1.橋頭派出所道路交通事│黃啓豪駕駛動力交通工│││分許,在位於雲林縣麥寮鄉橋頭│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村之公司宿舍內飲用啤酒若干後│表。│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明知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2.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竟於同日17時30分後不久,騎乘│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輕型機│定合格證書影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17時50│3.雲林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分許,行○○○鄉○○村○道○○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17號車道(台17線500電桿),│單影本。│壹日。│││因駕車不穩經警攔查,並於同日│4.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8時5分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測│5.被告之自白。││││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