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凡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傅凡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受刑人具狀請求就附表所示之罪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3、4至5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易第77號裁判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6至、至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
306號、第325號、第396號裁判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5年8月、10月確定;附表編號至所示之各罪,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835號裁判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之拘束。本院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同質性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佩霖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附表:受刑人傅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6年10月22日│106年10月4日│106年9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62號│6年度偵字第5169號、│6年度偵字第5169號、││││第5624號、第6028號、│第5624號、第6028號、││││第6061號、第7407號、│第6061號、第7407號、││││第7408號│第740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52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107年度易字第77號│、107年度易字第77號││││度六簡字第152號)││(聲請書誤載為107年││││││度易字第1114號等)││實├───┼──────────┼──────────┼──────────┤│審│判決日│107年2月9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六簡字第52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11│107年度上易字第411│││││號、第412號│號、第412號││├───┼──────────┼──────────┼──────────┤│決│確定日│107年3月12日│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2號(編│││7年度執字第1010號│號2至3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3次)│有期徒刑9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6月11日│106年6月18日│106年7月12日││││106年9月1日│106年7月14日││││106年9月10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5169號、│6年度偵字第5169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第5624號、第6028號、│第5624號、第6028號、│第7469號、107年度偵│││第6061號、第7407號、│第6061號、第7407號、│字第485號、第510號│││第7408號│第7408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6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6年度易字第1114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77號│、107年度易字第77號│、第325號、第39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3月13日│107年3月13日│107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11│107年度上易字第411│107年度易字第306號││││號、第412號│號、第412號│、第325號、第396號││├───┼──────────┼──────────┼──────────┤│決│確定日│107年6月19日│107年6月19日│107年9月2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2453號(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號4至5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7年度執字第3453號(││││編號6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2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2│││││次)│├─────┼──────────┼──────────┼──────────┤│犯罪日期│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4日│││106年7月14日││106年10月22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第7469號、107年度偵│第7469號、107年度偵│第7469號、107年度偵│││字第485號、第510號│字第485號、第510號│字第485號、第510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655號│、第1655號│、第16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決├───┼──────────┼──────────┼──────────┤││確定日│107年9月24日│107年9月24日│107年9月2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53號(編號6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月2月(5│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3月(2次)│││次)│││├─────┼──────────┼──────────┼──────────┤│犯罪日期│106年8月9日│106年10月22日│106年7月14日│││106年8月11日││106年7月14日│││106年11月13日│││││106年12月18日│││││107年1月17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第7469號、107年度偵│第7469號、107年度偵│第7469號、107年度偵│││字第485號、第510號│字第485號、第510號│字第485號、第510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655號│、第1655號│、第16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107年8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第325號、第396號││├───┼──────────┼──────────┼──────────┤│決│確定日│107年9月24日│107年9月24日│107年9月24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53號(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號6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年度執字第3454號(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7月14日│107年1月3日│107年1月17日│││106年7月1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6年度偵字第5596號、│7年度偵字第858號、│7年度偵字第858號、│││第7469號、107年度偵│第1893號│第1893號│││字第485號、第510號│││││、第1354號、第1584號│││││、第1655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第325號、第396號││││實├───┼──────────┼──────────┼──────────┤│審│判決日│107年8月28日│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306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決││、第325號、第396號││││├───┼──────────┼──────────┼──────────┤││確定日│107年9月24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81號(編│││7年度執字第3454號(│號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年1月18日│107年1月24日││├─────┼──────────┼──────────┼──────────┤│偵查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7年度偵字第858號、│7年度偵字第858號、││││第1893號│第1893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實├───┼──────────┼──────────┼──────────┤│審│判決日│107年9月28日│107年9月28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107年度易字第835號│││決├───┼──────────┼──────────┼──────────┤││確定日│107年10月22日│107年10月22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3481號(編││││號至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