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金賢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金賢於民國107年10月1日22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貨車,沿新北市○○區○○路2段往下山方向行駛,行經民義路上路燈344588號處,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不慎追撞前方由 劉豐瑋 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劉豐瑋受有右側足部擦傷、左側手部擦傷、背部擦傷等傷害。詎陳金賢明知其駕車肇事,致他人受有傷害,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現場立即採取救護或為其他必要措施,亦未留下聯絡資訊,逕行駕車逃逸,嗣因劉豐瑋記下陳金賢車號報警,且陳金賢旋於行經新北市○○區○○路○○○○○號○○○○○號處自撞電線桿,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8年2月24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黃湘瑩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