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明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高美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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