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434號聲請人 黃興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正宗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件本票提示日期為何?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㈢提出本票原本。
㈣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㈤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280萬元或140萬元(聲明與附表記載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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