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2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2432號聲請人 張崇鐮 相對人 洪雪容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雪容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票號票號CH267307本票之提示日。㈡確認原因事實中票號CH771761、CH771762號之票面金額為何(依原因事實所載之票面金額及本票票號順序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