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50號聲請人 洪瑞蔚 即 佑成 工程行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5年12月20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於105年12月14日以105年度司催字第6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於105年12月20日將之刊登於台灣新生報,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7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支票號碼│││││││)│││├──┼───────┼─────┼─────┼──────┼────────┼───────┼─────┤│1│擎億股份有限公│佑成工程行│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88,725元│105年11月30日│LR0000000│││司(法定代理人││業銀行一心│7796││││││: 黃德修 )││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