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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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顏福來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欄位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五十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桃府民行字字第二二五六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54年5月17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一冊、第九三頁第二四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配合業務發展需求,提請第十一屆第一次臨時信徒代表大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云云。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壽山巖觀音寺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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