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茂青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翁茂青自民國壹佰零叁年肆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翁茂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轉讓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惟有證人 湯武訓 、 湯立得 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翁茂青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該罪名為法定本刑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被告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參以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之侵害度,本院衡酌上情,認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刑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3年1月
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3年3月19日依法訊問被告後,認:
㈠被告固坦承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惟矢口否認販賣第一級毒
品犯行,惟有證人湯武訓、湯立得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事證在卷可佐,足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係經通緝到案,則被告面對如此之罪行,趨吉避凶,規避審判,乃事理之常。另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雖坦承轉讓第一級毒品犯行然仍否認販賣第一級毒品乙事,核與其自身於警、偵訊中之供詞不符,畏罪卸責之情甚明。綜上,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㈡又本院考量日後審判程序乃至刑罰之執行及避免被告逃亡之
目的,另審酌本件被告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及轉讓第一級毒品危害社會治安甚鉅、積極侵害性及破壞力甚強,是仍難以羈押以外其他對被告之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復經權衡羈押措施對於被告權利侵害之程度,與為達成保全被告、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等落實國家刑罰權之公益後,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
㈢辯護人及被告雖均稱:被告家中尚有年邁老母,請求具保停
止羈押等語;然被告家中是否有年邁母親,並非法定停止羈押事由,從而,辯護人及被告上開所陳自非可採。
㈣綜上,被告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03年4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俊華
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