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435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44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63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余德正書記官廖日晟通譯黃玉琴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肆點叁肆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復經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而於戒治期滿後,經本院於89年7月5日判處免刑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裁定送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至92年3月24四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另經本院以91年度訴緝字第59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於94年3月2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64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於96年5月2日因懷孕不適合執行而出監。詎其仍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6年5月16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號3樓之12之住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為警於96年5月16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與福音街口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4.34公克、空包裝重0.30公克)。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日晟法官余德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