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30號原告 張韻霞 被告 吳岳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展庚
法官郭鍵融
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