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0號上訴人 邱楙森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訴訟代理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萬6,335元(計算式:占用土地面積150.0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700元/平方公尺=4,006,3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1,0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謝慧敏
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