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簡上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三七號
上訴人立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
甲○○乙○○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吳森豐~B法官蔡孟珊~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