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503號債權人 王進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金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債務人陳金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