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05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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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0501號債權人 蔡錫勳 債權人 翁秀鳳 債權人 陳麗君 債權人 施枝芳 債權人 李舜基 前列五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王櫻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蔡宗羱陳美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
㈡聲請狀末債權人李舜基之簽章。
㈢補正王櫻美為債權人等五人之代理人之委任狀。
㈣確認陳美任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敘明對其請求之原
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㈤債務人對各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書記官陳貴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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