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樊宜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惠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