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樊宜榛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惠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00
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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