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3號上訴人 何姵蓁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144,110元」、「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3,14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466,3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3,0
29元」。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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