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訴字第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蕭均年 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壹拾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起訴時,就附表所示本金新臺幣(下同)1,499,110元、1,004,947元部分之違約金原分別以民國108年11月30日、108年12月26日為起算日,嗣於108年1月17日以書狀變更以108年12月1日、108年12月27日為起算日(見本院卷第95頁),核屬減縮訴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元東公司)邀同被告廖顯銘為連帶保證人,於108年1月18日簽訂綜合授信約定書,與原告約定授信額度1,0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8年2月17日起至109年2月17日止,並分次分筆動撥,每月應給付利息,到期還清本金,利息利率依原告牌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年利率1.68%按月浮動調整。倘被告有退票紀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上述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並應給付按前揭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元東公司於108年11月底無預警停止營業,並發生退票26紙,依兩造授信約定書「違約情事及處理條款」第1條第1項第5款之約定,上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原告牌告之基準利率為1.07%,故被告元東公司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被告廖顯銘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有綜合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第一類票信資料查詢結果表、臺中民權路郵局營收股2040號存證信函、帳戶主檔資料表、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公告等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至51頁、第6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情為真實。
(二)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列各款情形,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元東公司向原告借貸前述金額,尚有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廖顯銘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廖穗蓁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書記官潘瑜甄附表:
┌─┬─────┬─────────────┬──────────────────────┐│編│現欠本金│利息│違約金││號││││├─┼─────┼─────────────┼──────────────────────┤│1│1,526,260│自108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12月5日起至109年6月4日止,按週年利率││││,按週年利率2.75%計算。│0.275%計算。││││├──────────────────────┤││││自109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2│957,344│自108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109年6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按週年利率2.75%計算。│0.275%計算。││││├──────────────────────┤││││自109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3│1,585,970│自108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12月12日起至109年6月11日止,按週年利││││止,按週年利率2.75%計算。│率0.275%計算。││││├──────────────────────┤││││自109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4│1,554,500│自108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109年6月19日止,按週年利││││止,按週年利率2.75%計算。│率0.275%計算。││││├──────────────────────┤││││自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5│1,499,110│自108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12月1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止,按週年利率2.75%計算。│0.275%計算。││││├──────────────────────┤││││自109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6│1,004,947│自108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自108年12月27日起至109年6月26日止,按週年利││││止,按週年利率2.75%計算。│率0.275%計算。││││├──────────────────────┤││││自109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計算。│├─┴─────┴─────────────┴──────────────────────┤│本金總額││8,128,1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