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13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懲罰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潘政熙 訴訟代理人 陳佳鴻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代理人 王紫倩 律師被告國防部海軍司令部代表人 梅家樹 (司令)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兼送達代收人)
陳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關於事實概要欄第二頁第4行所載:「中將司令」,應更正為:「少將艦隊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鍾啟煌
法官林淑婷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月9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