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建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秀清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書記官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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