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附民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072號原告 鍾青芳 被告 史念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7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周泰德法官莊書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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