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515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為中台製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課征中台製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台製罐公司)之營業稅(該公司之不動產正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中),因該公司自行停業六個月以上,業經台北市政府於93年05月10日廢止登記在案;而原董事及監察人又均稱已移轉股權或辭去職務,爰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定有明文。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準此,公司必於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或公司章程未訂定或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時,法院始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本件聲請首當審酌中台製罐公司是否「全體董事不能擔任、公司章程未訂定、股東會未另選」清算人;經查,中台製罐公司變更登記表顯示董事為「乙○○、 巫文祥 、 高育仁 、 林源山 、 侯惠仙 、 邱天照 、 林孟麗 、 周正良 、 周台雄 、 蔡美麗 、 王隆三 」等人,其中提出相關資料向聲請人陳稱解除董事身分者有「高育仁、周台雄、蔡美麗、王隆三」等人(是否解除得依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或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認定之),其他人依據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該等董事身分似為變更,則中台製罐公司並無「全體董事不能擔任清算人」之情事,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書記官許博為